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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公司、汉中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5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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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5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陕西某公司、汉中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某公司;汉中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宁强县某社区业主委员会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571号之一原告:陕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某。被告:汉中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第三人:宁强县某社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黎某,该业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公司与被告汉中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宁强县某社区业主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原告陕西某公司负担。(限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缴纳)审 判 长  孔 颖审 判 员  罗贤玉人民陪审员  陈志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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