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某公司、汉中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5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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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571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某公司、汉中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陕西某公司;汉中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宁强县某社区业主委员会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571号之一原告:陕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某。被告:汉中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第三人:宁强县某社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黎某,该业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公司与被告汉中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宁强县某社区业主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原告陕西某公司负担。(限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缴纳)审 判 长 孔 颖审 判 员 罗贤玉人民陪审员 陈志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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