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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保华、宋铁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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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350号
  • 案件名称

    冯保华、宋铁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冯保华;宋铁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冯保华,男,住洋县。被执行人:宋铁军,男,住洋县。申请执行人冯保华依据本院(2020)陕0723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宋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铁军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令,限期履行判定义务。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冻结宋铁军银行账户,另经查其名下有住房公积金,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余额19900元(含执行费195元),申请人已经领取19705元,执行费195元由被执行人缴纳。另查,被执行人宋铁军名下有房产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宋铁军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将其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冯保华,其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宋铁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冯保华履行债务的义务;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段理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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