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凤杰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2民督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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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2民督290号案件名称
石凤杰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石凤杰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2民督290号申请人:石凤杰,汉族,住址:抚顺市顺城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支付令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请求,现申请人请求确认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路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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