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邹某某1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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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746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邹某某1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邹某某1;李某某2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74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4年3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辽宁维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某1,男,汉族,1965年9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李某某2,男,汉族,1968年8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邹某某1、李某某2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 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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