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X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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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1045号案件名称
吉林X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吉林X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045号原告:吉林X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某,该公司物业经理。 被告:李某,男,住吉林省柳河县。 吉林X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X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告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X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X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罗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雨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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