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宋振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2民初2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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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民初2801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宋振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宋振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2民初28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平安街39号。负责人:林国轩,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鄂玉荣,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重,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振涛,男,汉族,1997年1月16日生,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被告宋振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2—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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