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晓溪塔支行、湖北龙峡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0506执8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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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0506执874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晓溪塔支行、湖北龙峡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晓溪塔支行;湖北龙峡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万志;望金华;宜昌宜红早茶叶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0506执8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晓溪塔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606749133,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57号。负责人:俞飞翔,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屈荣,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湖北龙峡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7076826XT,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太平溪镇高峡大道4号。法定代表人:万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37942799R,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11号(夷陵商会)。法定代表人:阮华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万志,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望金华,女,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宜红早茶叶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05066797992844,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太平溪镇龙潭坪村2组。法定代表人:望金华,系该合作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晓溪塔支行与万志、望金华、湖北龙峡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宜红早茶叶专业合作社、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湖北龙峡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万志、望金华名下房产已被查封,但均有抵押和在先查封,暂不具备处分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进展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 东审判员 周江中审判员 姚卫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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