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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晓溪塔支行、湖北龙峡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0506执8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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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0506执87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晓溪塔支行、湖北龙峡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晓溪塔支行;湖北龙峡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万志;望金华;宜昌宜红早茶叶专业合作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0506执8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晓溪塔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606749133,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57号。负责人:俞飞翔,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屈荣,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湖北龙峡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7076826XT,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太平溪镇高峡大道4号。法定代表人:万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37942799R,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11号(夷陵商会)。法定代表人:阮华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万志,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望金华,女,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宜红早茶叶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05066797992844,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太平溪镇龙潭坪村2组。法定代表人:望金华,系该合作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晓溪塔支行与万志、望金华、湖北龙峡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宜红早茶叶专业合作社、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湖北龙峡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万志、望金华名下房产已被查封,但均有抵押和在先查封,暂不具备处分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进展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 东审判员 周江中审判员 姚卫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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