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正治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1民初2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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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民初2352号案件名称
江苏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正治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金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江苏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正治;姚和凤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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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1民初2352号原告:江苏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建材市场**104铺室。法定代表人:孙金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树俊,金湖县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正治,男,成年,汉族,住金湖县。被告:姚和凤,女,成年,汉族,住金湖县。原告江苏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正治、姚和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正治、姚和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爱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汤金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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