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有玮、张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0822民初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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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0822民初714号案件名称
马有玮、张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马有玮;张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822民初714号原告:马有玮,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薇,湖北君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女,199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原告马有玮与被告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有玮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有玮撤诉。案件受理费6695元,减半收取3347.50元,由原告马有玮负担。审 判 长 何文飞人民陪审员 卢礼斌人民陪审员 周森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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