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连云港新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恢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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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恢579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连云港新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连云港新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琴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杨芝萍;曹家成;陈标;潘燕娟;连云港市鸿润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恢5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839005798T,住所地海州区海连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邱伟。被执行人:连云港新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43315-3,地址海州区青年路恒利综合楼3楼。法定代表人:陈标。被执行人:连云港市琴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677620148A,地址海州区新潮街惠苑路44号2-402室。法定代表人:卢正梅。被执行人:杨芝萍,女,住海州区。被执行人:曹家成,男,住海州区。被执行人:陈标,男,住海州区。被执行人:潘燕娟,女,住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市鸿润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63273-5,地址海州区通灌路建院观筑大厦1506室。法定代表人:曹家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连云港新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琴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杨芝萍、曹家成、陈标、潘燕娟、连云港市鸿润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06执恢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永峰审 判 员 杜秀丽审 判 员 万路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龚 政书 记 员 田 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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