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杰、杨新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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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421号案件名称
王美杰、杨新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美杰;杨新会;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5执421号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9161042522195000XL。住所地:礼泉县。法定代表人:冉某,系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某,系礼泉县裴寨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79年12月5日生,住乌鲁木齐新市。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生,住乌鲁木齐新市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425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60000元,剩余利息及逾期利息150749.30元。并从2019年11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81‰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760元,律师费4000元。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其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军 政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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