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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方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曹新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3)北执字第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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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3)北执字第127号
  • 案件名称

    无锡方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曹新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无锡方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曹新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方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机械装备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674072-7。法定代表人方丞,无锡方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曹新华,男,196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方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新华企业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商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已撤销,由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现曹新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新华名下银行存款1267255.96元或查封、扣押、划拨、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迎春审判员  张 麒审判员  冯德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 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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