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宝军、杨传新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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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80号案件名称
吕宝军、杨传新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吕宝军;杨传新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80号申请人:吕宝军,男,1985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杨传新,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山东省德州市。 申请人吕宝军与被申请人杨传新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吕宝军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传新价值0.94万元的财务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民初134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杨传新价值0.94万元的财务,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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