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汉宁、许彦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26执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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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852号案件名称
高汉宁、许彦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高汉宁;许彦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26执852号 许某某、高某某: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26民初80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某某支付修理费3831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了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修理费27476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同日,被执行人高某某交纳了案件受理费379元、执行费475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高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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