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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鹏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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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253号
  • 案件名称

    孙鹏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孙鹏辉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253号被执行人:孙鹏辉,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初中文化,现住南皮县。本院在执行孙鹏辉罚金一案中,经网络查询、线下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贺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国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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