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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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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510号
  • 案件名称

    赵某某、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510号原告:赵某某,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黑山县。被告:张某某,男,199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万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雨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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