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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鹏、张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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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09号
  • 案件名称

    程鹏、张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程鹏;张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程鹏,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华,男,汉族。程鹏与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华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程鹏2021年7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800元。本院在执行中,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华发出限制执行通知书,责令张华向程鹏支付28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2875元。张华向程鹏支付2000元,并承诺剩余部分在9月30日前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1009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党军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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