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波、鸡西市诚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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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140号案件名称
王波、鸡西市诚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波;鸡西市诚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140号原告:王波,女,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被告:鸡西市诚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李明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耀宗,男,该公司业务经理。原告王波与被告鸡西市诚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王波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王波已预付,由王波负担。审判员 庞学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贺 翔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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