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兴安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2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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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618号案件名称
周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兴安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周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兴安路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2618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兴安路支行、周某: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兴安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47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9399.25元,案件执行费49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周某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39399.25元,案件执行费49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902执261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9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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