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清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6民初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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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6民初519号案件名称
鸡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清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鸡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清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6民初519号原告:鸡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城花小区B区8、9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刘和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滨,鸡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清山,女,汉族,39岁,无固定职业,现住鸡西市城子河区。原告鸡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清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鸡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鸡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 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婉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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