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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姜胜平等牛院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425民初1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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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425民初189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姜胜平等牛院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彭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姜胜平;牛院院
  • 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425民初189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763207560R,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街21号。        法定代表人,陈生杰,任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博瑞,男,公司员工。        被告:姜胜平,男,住宁夏贺兰县。        被告:牛院院,女,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固原分公司)与被告姜胜平、牛院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人保固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姜胜平、牛院院支付代偿款42283.71元及保险费1382.55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2日,姜胜平向人保固原分公司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人保固原分公司与其订立保险合同并出具保险单。同日,姜胜平与农行固原分行签订贷款合同,由农行固原分行向姜胜平发放贷款100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本付息,共分36期还清。人保固原分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后姜胜平未按约定还款,人保固原分公司于2021年5月3日为姜胜平代付贷款本息42283.71元,拖欠保费1382.55元。上述款项姜胜平至今未返还。        姜胜平、牛院院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中约定,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签订地为原告公司,位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故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志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宗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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