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姜胜平等牛院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425民初1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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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425民初1894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姜胜平等牛院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姜胜平;牛院院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425民初189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763207560R,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街21号。 法定代表人,陈生杰,任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博瑞,男,公司员工。 被告:姜胜平,男,住宁夏贺兰县。 被告:牛院院,女,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固原分公司)与被告姜胜平、牛院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人保固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姜胜平、牛院院支付代偿款42283.71元及保险费1382.55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2日,姜胜平向人保固原分公司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人保固原分公司与其订立保险合同并出具保险单。同日,姜胜平与农行固原分行签订贷款合同,由农行固原分行向姜胜平发放贷款100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本付息,共分36期还清。人保固原分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后姜胜平未按约定还款,人保固原分公司于2021年5月3日为姜胜平代付贷款本息42283.71元,拖欠保费1382.55元。上述款项姜胜平至今未返还。 姜胜平、牛院院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中约定,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签订地为原告公司,位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故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志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宗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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