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8民初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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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民初1169号案件名称
余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余某某;程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8民初1169号原告:余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被告:程某某,男。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决定收取200元,原告余某某自愿承担。审 判 员 杨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小波书 记 员 李继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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