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邱淋,王心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8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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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8132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邱淋,王心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邱淋;王心亮;田茂学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8132号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马长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巧巧,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钰翌,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邱淋,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王心亮,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田茂学,女,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邱淋、王心亮、田茂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856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郭 华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乔兴秀书 记 员 唐海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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