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玉、延寿县延河镇顺兴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5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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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517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宝玉、延寿县延河镇顺兴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宝玉;延寿县延河镇顺兴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5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宝玉,住延寿县延河镇。被执行人:延寿县延河镇顺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河镇。法定代表人:郭铁权,村委会主任。本院执行的王宝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的(2021)黑0129民初6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延寿县延河镇顺兴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宝玉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寿县延河镇顺兴村村民委员会给付欠款21484元,案件受理费168.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王宝玉与延寿县延河镇顺兴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延寿县延河镇顺兴村于2021年给付王宝玉欠款10000元,余款11484元及案件受理费168.5元延寿县延河镇顺兴村于2022年给付3月30日前给,案件执行费由延寿县延河镇顺兴村承担。如延寿县延河镇顺兴村按期履行,王宝玉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129执5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绍春审判员 刘金玲审判员 韩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凯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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