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源信用社、马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黑1085执388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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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黑1085执388号之七案件名称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源信用社、马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源信用社;马丽;鞠占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黑1085执38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源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兴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5830608621F。负责人:赵永伟,男,主任。被执行人:马丽,女,1975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鞠占波,男,1975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源信用社申请执行马丽、鞠占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85执388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玺臣审判员 王艳新审判员 刘 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长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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