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良军、李福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0执恢72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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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0执恢722号之三案件名称
晋良军、李福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简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晋良军;李福洲;晋伟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恢72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晋良军,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刘敏,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福洲,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晋伟才,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晋良军申请执行李福洲、晋伟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福洲、晋伟才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进行了传统调查。经查,申请执行人晋良军与被执行人晋伟才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另查明,被执行人李福洲名下有川A9××××车辆,首查封法院金牛区人民法院将该车辆的处置权移交本院后,本院已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该汽车进行公开拍卖,该车辆拍卖成交价格为74160元。因被执行人李福洲涉及案件众多,本院已召开执行分配方案听证会,本案申请执行人晋良军按比例受偿了16305.54元。现因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李福洲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的强制措施,本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并于2021年9月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16305.54元,执行费8456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杜德明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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