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321执恢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执恢80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翟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321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1年11月24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执行人:翟某某,男,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321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翟某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执行款30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晋0321执恢80号案件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思杰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叶汶宏、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81执7960号 下一篇 刘月民、黄梅英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1973执10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