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明贵、刘书丹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2701执恢5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执恢534号
  • 案件名称

    周明贵、刘书丹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都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周明贵;刘书丹;贵州鑫瑞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2701执恢534号周明贵、刘书丹、贵州鑫瑞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周明贵与刘书丹、贵州鑫瑞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刘书丹、贵州鑫瑞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共同偿还劳务费62000元,并承担执行费830元。周明贵自愿放弃利息。至此,周明贵与刘书丹、贵州鑫瑞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