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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毛当知、旦正卓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6民终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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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6民终69号
  • 案件名称

    拉毛当知、旦正卓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拉毛当知;旦正卓玛
  • 案件缘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6民终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拉毛当知,男,藏族,住青海省玛沁县拉加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旦正卓玛,女,藏族,住青海省玛沁县大武镇。        原审第三人:洛秀美,女,藏族,住青海省玛沁县。        上诉人拉毛当知因与被上诉人旦正卓玛、第三人洛秀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2021)青2621民初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8月25日向拉毛当知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期限届满后,上诉人拉毛当知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又多次电话告知拉毛当知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及不按时交纳的法律后果,但拉毛当知仅是口头承诺“明日一定交纳”等方式拖延。截至2021年9月13日拉毛当知仍未交纳,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拉毛当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索南卓玛审判员    贺婷婷审判员    秦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庆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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