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彦良、张增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恢4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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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执恢477号之一案件名称
段彦良、张增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段彦良;张增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12执恢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彦良,男,汉族,1981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张增,男,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本院作出的(2017)豫0212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增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段彦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2、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二、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三、本院工作人员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现具体所在地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增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段彦良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王忠贵审判员 景冬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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