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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海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1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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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1257号
  • 案件名称

    滕海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滕海东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1257号被执行人滕海东,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滕海东罚金一案中,执行标的为罚金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有存款(已冻结、已扣划)、无股息红利、无金融理财、无受益类保险、无债权、无债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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