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九发永顺商贸有限公司、永昌县城关镇宏鹏御庭酒店等郭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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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215号案件名称
金昌九发永顺商贸有限公司、永昌县城关镇宏鹏御庭酒店等郭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金昌九发永顺商贸有限公司;永昌县城关镇宏鹏御庭酒店;郭某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215号原告:金昌九发永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戈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茹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永昌县城关镇宏鹏御庭酒店,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环城南路东(东湖酒楼右侧)。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郭某,男,汉族,永昌县人,系永昌县城关镇宏鹏御庭酒店经营者,住金昌市。 原告金昌九发永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昌县城关镇宏鹏御庭酒店、郭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金昌九发永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昌九发永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昌九发永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金昌九发永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狄俊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姚龙书记员 王燕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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