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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日、赵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02民初5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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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民初5301号
  • 案件名称

    王旭日、赵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旭日;赵利;李虹;张振伟;刘英;山东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鲁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02民初5301号申请人:王旭日,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申请人:赵利,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被申请人:李虹,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被申请人:张振伟,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被申请人:刘英,女,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山东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英,总经理。被申请人:威海鲁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环翠区。法定代表人:刘英,总经理。申请人王旭日与被申请人赵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万元以内予以保全。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标的额**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张振伟名下位于威海市房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维深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岳晓蕾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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