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志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14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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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1411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志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志翔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1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法定代表人:熊小妹,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尹志翔,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尹志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982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982执14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苏 峻审判员 周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 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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