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国栋、刘格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2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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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2782号案件名称
汪国栋、刘格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卫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汪国栋;刘格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2782号原告:汪国栋,男,生于1965年1月2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刘格平,男,汉族,50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国栋诉被告刘格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国栋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格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国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国栋撤回对被告刘格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汪国栋负担。 审判员 李静二○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马永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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