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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国栋、刘格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2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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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2782号
  • 案件名称

    汪国栋、刘格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卫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汪国栋;刘格平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2782号原告:汪国栋,男,生于1965年1月2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刘格平,男,汉族,50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国栋诉被告刘格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国栋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格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国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国栋撤回对被告刘格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汪国栋负担。        审判员    李静二○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马永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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