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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11民初1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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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民初1672号
  • 案件名称

    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张某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11民初1672号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海洲乡海洲村。法定代表人:徐啟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萍,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张某某,男,满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萍、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用3961元、滞纳金1000元,共4961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物业服务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被告居住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沈阳市苏家屯区满融国际新城二期内。张某某为苏家屯区迎春北街XX号房屋业主,房屋面积67.71平方米,物业收费标准为1.5元/㎡/月。被告欠原告(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的物业费用3961元、滞纳金1000元,共计4961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效,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贵院支持。张某某辩称,原告起诉房屋是我的,67.71平方米。我是2011年入住小区的。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我没交物业费属实。2015年我房屋下水道向上反污水、漏水,我找了十来回物业,物业不管,使我房屋造成了损害,两个屋的地板都泡了,房屋外墙滴水延漏水,使屋里墙壁长毛,找物业沟通,物业当时说墙壁维修可以给我钱,但是迟迟未给,再找物业,物业就不管了。所以我不同意交物业费。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原告中标由沈阳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沈阳市苏家屯区号“满融国际新城(二期)”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取得对该园区的物业管理权。2012年11月9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业主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预交下一年度的物业费。被告为该园区XX室业主,房屋面积为67.71平方米。被告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共拖欠物业费3961元。原告向被告催要无果后,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告依据合同对被告所居住的园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有权获得物业管理费,被告作为业主,接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亦应履行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现被告未交物业费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因该合同系格式条款,该项约定加重了业主的负担,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房屋下水道反水系原告主水管堵塞造成,故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物业费39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素娟人民陪审员  姜仁平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罗晓丹书 记 员  陈艳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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