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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贵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1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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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1306号
  • 案件名称

    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贵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贵涛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1306号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40707P,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花雨街43号。法定代表人:高青长,总经理。被告:张贵涛,男,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张贵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孙云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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