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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聪、凤城市三元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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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595号
  • 案件名称

    刘聪、凤城市三元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刘聪;凤城市三元食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595号申请执行人:刘聪,男,满族,1986年2月20日出生,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凤城市三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草河经济管理区保卫村三组。法定代表人:苗大春,男,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聪与被执行人凤城市三元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凤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凤劳人仲字(2017)89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凤城市三元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聪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尔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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