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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东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冀0722刑初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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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722刑初391号
  • 案件名称

    李玉东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北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玉东
  • 案件缘由

    诈骗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722刑初39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玉东,男,1989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2019年11月25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慧敏,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刑诉〔2021〕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东犯诈骗罪,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招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玉东及其辩护人王慧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20日左右,王某联系高玉君称其想买一批鱼,后高玉君通过微信联系到卖鱼的李玉东,李玉东使用的微信是用文某的手机号所注册,李玉东称有鱼并要求对方先支付5000元定金,后王某向高玉君转账5000元。李玉东让高玉君将5000元定金转到李某的微信。2021年1月22日,王某添加李玉东为微信好友,跟李玉东说其为真正的买家,让李玉东直接跟其联系,并让李玉东发货。2021年1月28日,王某再次让李玉东发鱼,李玉东将一个他人装鱼的视频发给王某,告诉王某已经发车并让王某先支付2万元的货款到马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王某问李玉东什么时间到货,李玉东发给王某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和假司机的电话,王某将2万元货款转到马某的银行卡上。王某发现被骗后报警。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书证、电子数据、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玉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玉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对其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李玉东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被告人李玉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辩护人王慧敏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李玉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李玉东的家属在案发后积极主动返还违法所得,退回被害人手中,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玉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个人基本信息,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李玉东的供述,证人文某、李某、马某的证言,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照片,微信个人信息截图、聊天记录截图、通讯录黑名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追缴物品清单、现金存款凭证、发还物品清单,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425刑初82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辨认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李玉东曾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刑罚,对其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侦查阶段其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玉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段永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浩楠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4、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5、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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