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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凡肖、杨绍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31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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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31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杨凡肖、杨绍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杨凡肖;杨绍林;朱家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30执3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凡肖,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绍林,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朱家妹,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杨凡肖与被执行人杨绍林、朱家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绍林、朱家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凡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绍林、朱家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绍林、朱家妹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杨凡肖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杨绍林、朱家妹欠申请执行人杨凡肖本金1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朱家妹已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凡肖6000元,申请执行人杨凡肖自愿放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杨绍林、朱家妹尚欠申请执行人杨凡肖94000元。二、被执行人杨绍林从2021年10月起每月扣留工资500元,每年扣留绩效奖金及补助5000元;被执行人朱家妹从2021年10月起每月扣留工资200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凡肖借款,直至偿还94000元为止。三、被执行人杨绍林、朱家妹在清偿完(2020)湘1230执恢39号案件债务后,被执行人杨绍林每月增加扣留工资500元,被执行人朱家妹每月增加扣留工资300元。四、申请执行费1400.00元,由被执行人杨绍林、朱家妹承担。五、被执行人杨绍林、朱家妹如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凡肖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杨凡肖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30执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佑良审 判 员 陆 虹审 判 员 吴石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戴 群书 记 员 李 辉附件:《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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