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靳方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2执1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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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执145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靳方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靳方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2执14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193号。负责人:李玉群,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国庆,男,系该银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靳方明,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与靳方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802民初3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2执145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猛审判员 杜春晖审判员 周荣应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昱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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