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华丽、姚法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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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313号案件名称
陈华丽、姚法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华丽;姚法均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313号 原告:陈华丽,女,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浦口街道浦新社区。 被告:姚法均,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陈华丽与被告姚法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华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华丽负担。 审判员温宇明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龚诗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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