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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丽、姚法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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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313号
  • 案件名称

    陈华丽、姚法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嵊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陈华丽;姚法均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313号 原告:陈华丽,女,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浦口街道浦新社区。 被告:姚法均,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陈华丽与被告姚法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华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华丽负担。 审判员温宇明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龚诗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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