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张振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324执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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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769号案件名称
张振、张振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扶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振;张振;张瑞悦;张瑞悦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324执769号张某甲、张某乙: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的(2021)陕0324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某乙支付医疗费16120.8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张某乙名下银行账户扣划16310元(含执行费140元),现被执行人张某乙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324执76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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