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远大建筑工程服务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陕1024执恢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陕1024执恢87号案件名称
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远大建筑工程服务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远大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刘有铭;毛静;陈云兰;毛照军;王治兰;毛照锋;江翠;朱新华;韦永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1024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南大街73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卫欣,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山阳县远大建筑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办南大街西段征稽所院内。法定代表人:刘有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有铭,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杨地镇龙潭村河西组。被执行人:毛静,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杨地镇后荫村下河组。被执行人:陈**兰,女,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杨地镇后荫村下河组。被执行人:毛照军,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办西关社区居委会五组518号。被执行人:王治兰,女,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办西关社区居委会五组518号。被执行人:毛照锋,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办东关社区居委会五组71号。被执行人:江翠,女,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漫川关镇前店子村前三组。被执行人:朱新华,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色河铺镇色河铺村一组。被执行人:韦永忠,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杨地镇双岭村北坡组。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阳县远大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刘有铭、毛静、陈**兰、毛照军、王治兰、毛照锋、江翠、朱新华、韦永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1024民初12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山阳县远大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刘有铭偿还其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毛照锋、江翠、朱新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毛静、陈**兰对上述借款中3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毛照军、王治兰对上述借款中3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韦永忠对上述借款中3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阳县远大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刘有铭负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本院依法于2020年6月2日受理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毛静存款166000元、陈**兰存款124000元、毛照锋存款101266.7元、韦永忠存款198200元、毛照军存款35000元、王治兰存款23500元、江翠存款9900元;共计657866.7元。被执行人毛静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万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领取扣划毛静存款166000元、陈**兰存款124000元、韦永忠存款194840元、毛照军存款31640元、王治兰存款23500元,共计53998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领取扣划毛照锋的存款77700元,剩余23566.7元履行(2021)陕1024执135号案件(案件已做保全)。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19980元,被执行人毛静主动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360元;(韦永忠3360元、毛照军3360元、江翠9900元)。2021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陕1024执恢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俭审 判 员 房小康审 判 员 杨鸿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蔡 芸书 记 员 刘 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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