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润城投资有限公司、陆长宝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16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1620号案件名称
盘锦润城投资有限公司、陆长宝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盘锦润城投资有限公司;陆长宝;盘锦聚鑫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1620号原告:盘锦润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行政办公区**5段**。法定代表人:李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陆长宝,1956年5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洼县,其他自然信息不详。(原告提供)被告:盘锦聚鑫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湖滨四季城**商网。法定代表人:王晓玲,该公司经理。原告盘锦润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长宝、被告盘锦聚鑫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信息无法适用直接送达等方式联系到被告盘锦聚鑫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释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盘锦聚鑫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具体的信息及送达地址或公告送达材料,本院无法确认被告盘锦聚鑫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明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盘锦润城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3,090.00元,原告未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丛某;丹东某某水游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保343号 下一篇 李飞、纪海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