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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华、王秀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304民初1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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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304民初1358号
  • 案件名称

    王丽华、王秀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丽华;王秀建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304民初1358号原告:王丽华,女,汉族,1968年08月2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被告:王秀建,女,汉族,1966年02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华与被告王秀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华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华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王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丽华已预交,由原告王丽华负担。审判员 王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乔思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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