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华、王秀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304民初13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304民初1358号案件名称
王丽华、王秀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丽华;王秀建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304民初1358号原告:王丽华,女,汉族,1968年08月2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被告:王秀建,女,汉族,1966年02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华与被告王秀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华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华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王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丽华已预交,由原告王丽华负担。审判员 王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乔思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与蒋晓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864号 下一篇 段菊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725执14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