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404执49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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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404执499号之二案件名称
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枣庄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福兴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404执499号之二被执行人:福兴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3280958Y,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福兴庄村;电话:138××××7216。法定代表人:张玉珠。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在2033××××015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3××××01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997.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业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 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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