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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404执49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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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404执49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枣庄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福兴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404执499号之二被执行人:福兴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3280958Y,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福兴庄村;电话:138××××7216。法定代表人:张玉珠。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在2033××××015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3××××01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997.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业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 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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