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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邵小栋、郑爱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1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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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1269号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邵小栋、郑爱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邵小栋;郑爱红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3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男,199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系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邵小栋,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郑爱红,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小栋、郑爱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的(2020)湘0703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29日、2021年9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进行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保险理财产品等线下财产进行了查询。2021年7月6日已对被执行人邵小栋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邵小栋名下虽登记有一辆丰田牌小车,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已对被执行人邵小栋、郑爱红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2021年6月30日已对被执行人邵小栋、郑爱红的银行账户存款共12678元进行了扣划,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7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在2021年7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3509元、案件受理费1851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503元,已执行到位10175元,尚有163334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军审判员  夏 宜审判员  郑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富秋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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