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淑文、谭祥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8民初3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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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民初3112号案件名称
肖淑文、谭祥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肖淑文;谭祥龙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8民初3112号原告:肖淑文,女,汉族,1998年5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谭祥龙,男,汉族,1982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原告肖淑文与被告谭祥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肖淑文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肖淑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淑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淑文负担。审 判 员 李志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艳丽书 记 员 刘 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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