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琳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4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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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4019号案件名称
平昌县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琳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平昌县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4019号原告:平昌县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3GB0C。法定代表人:覃从莲,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党校段1号楼)。被告:邹琳,女,汉族,1988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平昌县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平昌县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元,依法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平昌县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大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 兵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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